(四)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规委会建立专家库和公众代表库。对拟提交上会审议或审定的项目需先期采取论证会、审查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上会的附具材料。
第四章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财政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召开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一)提出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建议;
(二)提出重大专项支出建议;
(三)提出财政预算调整建议;
(四)动用预备费;
(五)审定人代会已通过预算之外的临时性支出;
(六)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认为应当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交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审查方案,经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审查同意后,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及时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经讨论通过后再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五章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财政、公安、监察、人社、编办、国土资源、建设、审计、规划、物价、工商、地税、房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