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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西区市容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西区市容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1〕4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中关村西区市容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中关村西区市容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西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高端商务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结合中关村西区(简称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区是指东起中关村大街,西至苏州街,南起海淀南路,北至北四环辅路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关村西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西区办)是海淀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西区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西区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社会(单位)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区、街、单位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西区办建立对相关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做好西区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的义务,对损坏(损害、破坏)西区市容市貌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西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要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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