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相关政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要遵守专业作业规范,达到西区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则,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西区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要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西区有关规定定期粉刷、清洗、修饰;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要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要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逐步改装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