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路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要及时修复;
(二)保持匝道、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和照明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要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四)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要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要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五)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要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要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要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要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所有的商业、饮食业等单位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西区范围内各单位的户外广告、公益广告、牌匾、夜景照明的设置,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西区户外广告、牌匾、夜景照明的统一规划予以实施。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语和宣传品的管理参照《海淀区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牌匾标识管理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要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