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西区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及标准参照《
北京市绿化条例》、《中关村西区园林绿化管理规程(试行)》和《中关村西区园林绿化管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占道装载、废旧物品收购、拦客拉客、散发广告、车辆清洗及维修等行为;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张贴、刻画、涂写;
(三)随地吐痰、便溺、遛狗、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五)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六)在街道及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
(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西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要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并进行垃圾分类。
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需委托清运的单位和个人,要选择环卫专业单位。
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要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七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要具有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装载的货物要包扎、覆盖,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二十八条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槽帮要牢固、无破损,挡板严密。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流体货物要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
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西区办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