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泔水),可采用与市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签协议的形式委托收集、清运。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运输餐厨垃圾要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鼓励自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实现餐厨垃圾的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西区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要达到一类以上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要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西区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西区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达标排放,防止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西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晚10时至晨6时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
(三)对周围单位、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营活动;
(四)在西区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四章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西区单位、门店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街道要依据市政府的规定与西区单位或门店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西区单位和门店要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三包责任
(一)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按照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二)街道的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门前三包”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责成专人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