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
(珠人社[2011]146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规划国土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以下简称“粤府办〔2010〕4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88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计算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计算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人均农用地面积、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等基础数据均按四舍五入的办法取值至小数点后两位,保障对象的计算结果取整数,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当计算出的需保障人数超过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人口数时,以实际需保障的人数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本通知下发前未以行政村为单位计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人数的,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并按照新的保障人数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原已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多退少补。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
粤府办〔2010〕41号文印发前已按2000元/亩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押金的征地项目及文件印发后的新征地项目,在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时,个人最低缴费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计算,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即每涉及一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最低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10800元。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全部预存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分配
被征地农民及所在经济组织已参加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征地项目获批准后,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直接划拨至经济组织缴费账户,经济组织应书面承诺将所有资金用于补助个人继续参保缴费。
附件: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
一、区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征地听证公告,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的内容。被征地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后,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听证会;被征地单位放弃听证的,应出具由5名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的放弃听证证明。
二、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出听证告知书之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征地基本情况(格式见附件2)。由征地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征地项目涉及行政村基本情况(格式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