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要做好旧版林权证换发新版林权证工作,对已登记核发的旧版林权证,林权权利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应换发新版林权证;林权权利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变更登记,核发新版林权证。换发新版林权证时,要妥善解决好旧版林权证存在的问题:对面积准确四至有误的,以面积为准;四至准确面积有误的,以四至为准;对原承包面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核实后实际面积相差悬殊的,要查清原因,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对显失公平公正、农牧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已承包集体林地,应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同时要确保国有林地作为国家重要林业生态建设基本用地的长期稳定,不得借国有林业局、林场换发新版林权证之机,将国有林地变更为集体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
  五、切实做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积极协商、互谅互让,注重调解、公平公正和有利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加大林权争议调处力度,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林权争议处理工作机构和农村牧区林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做好林权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和老百姓的民间调解作用,多通过民间协商解决、少采取政府裁决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一些长期积累的林权纠纷案件,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耐心说服、教育疏导,积极稳妥地进行解决;对新近发生的林权争议案件,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处,不再形成积案。要依法处理好对国有林地的权属争议,维护国有林权证的法定严肃性,坚决防止以林权争议名义非法侵占国有林地,造成国有森林资源流失。
  六、切实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切实保障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要保持已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林地或调整变更承包经营关系。要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简化采伐审批环节,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指导农牧民科学经营森林、合理采伐林木。要建立完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培育集体林权流转市场,提供林权登记、森林资产评估、法律政策咨询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实现林权流转规范有序、公平合理,提高农牧民的财产性收入。征收集体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保障被征林地农牧民能够正常开展生产生活。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农牧民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自主经营发展林业生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