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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实施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适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查处的。
  第十三条 区房管局负责下列违法建设查处:
  (一)室内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的;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本办法规定由西城规划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行使查处权的除外。
  第十四条 西城公安分局负责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损毁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违法行为。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维护查封现场秩序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秩序。
  第十五条 对擅自拆改直管公房建筑结构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章 查处程序

  第十六条 查处新生违法建设应当于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当日立案,查处其他违法建设3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七条 查处新生违法建设,西城规划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当立即相互通报情况,并指派工作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依法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示明身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笔录。
  第十九条 查处新生违法建设,现场检查同时,应当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建设项目合法的文件;查处其他违法建设,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谈话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拒绝协助调查的,由在场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相关笔录上签字证明。
  第二十条 区城监察管大队查处新生违法建设案件,西城规划分局应当即时出具查档复函;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当先行利用通讯方式将查档情况告知区城监察管大队,并在24小时内出具。
  区城监察管大队查处其他违法建设时,应当于立案后2日内制发查档函,西城规划分局于收到2日内出具查档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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