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行为人未提交证明建设项目合法文件,且不停止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主管机关依据区政府责成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公告形式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封存施工工具。
第二十二条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建设的地点、坐落、四至等基本情况;
(二)采取查封措施的依据;
(三)损毁查封措施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采取查封措施,应当对施工工具的名称、数量以及物料等进行登记,登记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三条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以其他机关履行职责为前提的,应当先行办理案件中止。待其他机关查处完毕,再恢复案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结束,新生违法建设行为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当于2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作出限24小时内拆除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其他违法建设,应当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行为人(管理人)的,主管机关应当将权利义务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该建筑物上张贴,依法公告。公告15日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报经批准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新生违法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区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当日,将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并依据《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强制拆除公告;其他违法建设,主管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公告或者强制执行决定期限届满,违法建设行为人未自行拆除的,主管机关应当依据《北京市西城区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办法》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依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