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是上年度业务总收入为6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0人。
(三)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三类会计师事务所(即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实力排名的参考指标除业务总收入和注册会计师人数外,还需参考以下指标:
(一)执业情况。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情况。
(二)信息化建设。指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网络建设、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三)内部治理。指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协议的遵守情况,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
(四)收费执行。指会计师事务所承接项目执行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五)领军人才数。指会计师事务所截至上一年度末拥有通过财政部、安徽省选拔的会计行业领军人才数量。
(六)总分所实质性统一。指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与总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性统一。
第八条 综合实力排名的各分值设定:
(1)业务总收入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得分+其他业务收入得分
主营业务收入得分=(某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参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40
其他业务收入得分=(某事务所其他业务收入/年度参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10
(2)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年度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20
(3)执业情况得分=(某事务所执业情况评定得分/年度参评事务所执业情况评定得分平均值)×10
(4)信息化建设得分=(某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评定得分/年度参评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评定得分之和平均值)×10
(5)内部治理得分=(某事务所内部治理评定得分/年度参评事务所内部治理评定得分之和平均值)×10
(6)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某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年度参评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之和的平均值)×10
第九条 综合实力排名的加分项:
(1)会计师事务所在参评年度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励的,每次加2分;注册会计师在参评年度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励的,每人/次加1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2)会计师事务所有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类领军人才数,每人加2分;有省级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加1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3)会计师事务所有在本所连续5年以上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的加1分,每增5人加0.5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2分。
第十条 综合实力排名的减分项:
(1)会计师事务所参评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警告以上)或行业公开谴责的,每次减10分;受到行政处理或行业其他自律性处罚的,每次减5分;受到其他部门处理的,每次减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