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参评年度受到吊销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5分;受到行政处罚(警告以上)或其他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2分。
(3)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标准收费受到省财政厅通报批评或物价部门查处的,每次减2分。
第十一条 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经批准设立满一年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等级评定:
(一)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二)省财政厅认定不能参加等级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报等级评定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等级评定。
合并、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省财政厅出具的合并或分立相关证明、并提供相关合并决议、协议、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报表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工作结合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检查,凡自愿参与年度等级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等级评定材料,会计师事务所需报送本办法第八条前5项、第九、十条相关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需报送第八条前4项及第(6)项、第九、十条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等级评定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由会计处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省财政厅、安徽会计网、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省财政厅发布评定结果。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将视情重新评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综合实力排名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实力排名得分=业务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 +执业情况得分+信息化建设得分+内部治理得分(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第十六条 综合实力排名得分经统计汇总和量化考评得出。业务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报送资料核实后汇总得出;执业情况、信息化建设、内部治理、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采取会计师事务所先自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再根据报送材料进行量化考评得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综合得分表
事 务 所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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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评定各指标
| 评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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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务所业务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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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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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务所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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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会计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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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务所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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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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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务所内部治理(总分所实质性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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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务所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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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务所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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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册会计师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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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务所有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类领军人才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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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务所有省级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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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务所有在本所连续5年以上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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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务所减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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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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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理、行业其他自律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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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务所受到其他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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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证书、撤销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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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其他行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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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事务所违反规定标准收费受到省财政厅通报批评或物价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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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评定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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