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按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提出的任务要求,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12年,组织技能等级培训10万人,年均培训2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2008年-2009年:此阶段主要任务是夯实各项技能培训基础工作,探索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方式方法及开发相应的培训教材,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实质性开展。第一年培训农村青年为1.5万人,每年以10%以上递增,二年共培训3.2万人以上。
2010年-2012年:此阶段主要任务是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三年共培训6.8万人以上。
(二)任务要求
1.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对本市每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半年至3年的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对35周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等级。未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已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本人愿意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地应安排其参加培训。对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革命老区劳动力和转产转业渔民,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
2.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从2008年起,本市45周岁以下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含未转移和目前已在岗)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省有规定的,按省规定的标准执行;省没有规定补贴标准的,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村贫困人口,给予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3.确保培训转移就业效果。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工作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开展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进一步完善掌握辖区内所有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和培训需求情况,完善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入户全面模查工作,收集汇总调查并录入“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软件系统”,建立详细的农村劳动力个人信息数据库,全面摸清本地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要对培训人员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及推荐就业情况全部纳入“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软件系统”。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技能培训组织发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