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增加投入,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准入标准,科学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3.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我州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的体制与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序、规范,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规划建设
(一)加快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各县市要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 “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各县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本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情况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县市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设定出让条件,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规划条件、设施条件及开竣工时间等,并在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2.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市场租赁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3.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集体宿舍,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可由所在县市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集中建设集体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
4.结合棚户区改造,使用存量或置换的建设用地修建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