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市可结合实际组建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6.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室内外配套设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按规定履行土地等报批手续。
7.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的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设施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35-70平方米以内,但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数不少于总户数的70%。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作为宿舍使用的公共租赁房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四)切实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质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保证户型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社会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
三、供应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县市引进的人才、新就业职工以及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并与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对象相衔接,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可将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具有稳定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州级及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