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七)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1.租赁申请办法。
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现住房情况,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各县市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配租办法。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前,各县市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配租的房源地址、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及申请时限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并接受申请。
(2)各县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组织公开配租。对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公开配租。
(3)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4)各县市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3.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由建设主体自行实施和管理,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
(八)退出租赁管理办法。
1.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一是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方式取得公共租赁房的;二是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三是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五是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六是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七是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