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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建设局等七部门加快发展我州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七)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1.租赁申请办法。

  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现住房情况,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各县市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配租办法。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前,各县市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配租的房源地址、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及申请时限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并接受申请。

  (2)各县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组织公开配租。对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公开配租。

  (3)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4)各县市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3.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由建设主体自行实施和管理,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

  (八)退出租赁管理办法。

  1.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一是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方式取得公共租赁房的;二是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三是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五是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六是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七是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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