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1]第44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现就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二、主管国税机关和县级、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应抓紧时间审核转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应在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具体要求
(一)申请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文书式样)一式五份;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一份;
3.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报告一份;
4.属不可抗力因素的,附有效证明一份;
5.当期货币资金金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一份;
6.资产负债表一份;
7.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一份。
(二)延期缴纳税款办理流程
1.纳税人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将申请材料报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