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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区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2.提供税收法律援助。积极参与协助解决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纠纷,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告知“走出去”企业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遇到违背税收协定待遇的征税,或税收歧视待遇时,可以根据《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区国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遇到的税务问题。
  3.帮助企业规避境外税收风险。对企业在境外的涉税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
  4.帮助企业落实税收各项优惠政策。如税收饶让抵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境外带料加工、对外承包工程和实物投资退税,境外财产损失扣除、境外所得税抵免等。
  5.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有关办税业务人员的涉税知识培训。积极与“走出去”企业联系安排企业出境办税人员的涉税业务知识的系统培训,重点做好我国税法、投资所在地国家税制以及对两国已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讲授和辅导工作,做好境外企业办税人员与国内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企业在境外能够保持适时的涉税业务知识的更新和补充。
  (二)税收管理方面
  1.完善纳税登记,建立管理档案。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全面掌握“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财务和税收状况,从源头掌控纳税人境外投资情况。强化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源管理。
  2.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申报。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准确反映;企业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所在国公证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各地应督促企业及时履行相关资料报告和纳税申报义务。
  3.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做好与“走出去”企业投资所在地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积极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投资所在地国家税务当局请求协查“走出去”企业有关税收情报,进一步掌握“走出去”企业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有的放矢地做好相关税收管理工作,杜绝企业滥用税收协定的情况发生。
  4.进一步做好相关企业的反避税工作,防止纳税人利用跨国经营的便利,实施避税和偷逃税行为,建立以征管资料为基础,纳税大户为重点,以审核评估为手段,以核实检查为保证的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反避税机制,保证对“走出去”企业的正常税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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