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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0〕17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实地查验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应当实地查验的纳税人的范围
  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当实行实地查验。
  二、关于实地查验的方法
  实地查验是对应当实地查验的纳税人申请认定时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同时符合《认定办法》四条第二款规定必须同时符合的两个条件进行实地查验。
  (一)实地检查纳税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与实际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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