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
(二)承担律师行业管理工作;
(三)收取、管理、使用本会的会员费用;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六)鼓励、支持会员积极参政议政;
(七)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
(八)举办律师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九)与境内外律师团体和律师开展业务、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活动;
(十)受理对会员执业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
(十三)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培训、管理、期满考核工作;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个人正式会员和个人预备会员。
个人正式会员是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向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在广州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经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律师。
个人预备会员是指在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实习人员,其权利和义务由本会理事会规定。
团体会员是指向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在广州市辖区内执业,经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律师事务所。
会员应当到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