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村(社区)干部补贴最低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1〕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自治县村(社区)干部补贴最低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酉阳自治县村(社区)干部补贴最低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机制,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酉阳委办发〔2011〕1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村(社区)干部补贴管理的对象为:全县所有行政村(社区)在职数限额内选举产生或上级组织任命的支部书记、主任、文书、计生助理员、妇女主任、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组长。
第三条 村(社区)干部补贴实行最低保障制,由基本补贴+绩效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补贴占60%,绩效补贴占40%。
(一)党支部书记、主任补贴最低保障标准:村级每月1000元,社区每月1500元。
(二)文书、计生助理员补贴最低保障标准:按党支部书记、主任补贴的80%确定,即村级每月800元、社区每月1200元。
(三)妇女主任补贴最低保障标准:按党支部书记、主任补贴的50%确定,即村级每月500元、社区每月750元。
(四)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组长补贴最低保障标准:村级每月100元,社区每月150元。
(五)兼职兼薪:兼职干部在原有职位补贴的基础上再享受所兼职位补贴(最多可享受两个兼职职位补贴)的20%,兼职组长、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职位的,在现有职位补贴的基础上按兼职补贴的50%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条 资金来源。村(社区)干部补贴最低保障资金由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