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研究解决“红帽子”民营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制度、体制障碍。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资金信托发行规模,利用风险缓释机制,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场外交易市场加快企业股权流通。
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环境。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健全可持续的中小企业信用增级机制,建立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政策性担保为支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扶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定期举办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洽谈会,开展融资项目的交流与对接。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金融知识培训。
落实中小企业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有效发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类扶持资金支持作用,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发挥省“双转移”资金和部分工业园区融资平台的政策支持作用,解决园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2.有效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
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各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增设县域服务网点。支持农业银行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拓展支农服务领域和涉农业务范围。有效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扩大覆盖范围。探索成立新型农业保险组织、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提升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新信贷模式,完善农村金融业务流程。大力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模式,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以及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公司+农户”的信贷工具。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大力发展林权质押、海域使用权证书抵押、大型农机具等抵押贷款,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开展农村住房、水稻、森林、渔业等政策性保险试点,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开展农村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涉农理财业务。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要素市场化和资本化,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交易市场,创新土地资本化运作与管理模式,推动搭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为涉农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工具提供“绿色通道”。推动期货业经营机构做深做细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
完善金融支农的财政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注资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建立和完善激励考评机制,鼓励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留在当地使用。加大财政对涉农保险的支持力度,降低或免除涉农保险税收,增加政策性涉农保险品种,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探索建立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
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快推广电子化支付结算,推进农村支付电子化步伐。扩大支付清算系统覆盖面,逐步实现现代化支付系统和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全面覆盖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着力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支持各地根据实际,开展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为核心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创新试点。
(八)全面开创金融开放合作新格局。
1.全面深化粤港澳金融更紧密合作。
全面落实《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在CEPA框架下不断推进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建立粤港澳更加紧密的协同推进金融合作的工作新机制,完善粤港金融合作专责小组工作机制,建立粤澳金融合作专责小组。加强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
深入开展金融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资金融机构在粤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机构,参与发起设立新型金融机构(组织),参股地方法人银行改革。支持香港和内地的证券公司合作在粤设立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鼓励香港保险代理机构在粤设立独资或合资公司。支持我省金融机构在港澳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进一步深化金融业务合作。支持粤港澳金融机构合作为跨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银团贷款、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加强为港澳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建立健全跨境抵押和征信合作机制,加快发展港澳企业“外保内贷”业务,支持港澳资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深化保险合作,为跨境出险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保险服务。加强粤港澳创业投资、租赁融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合作。大力推进粤港、粤澳跨境人民币业务合作,支持香港建设成为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深入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动人民币通过个人渠道跨境双向流动,探索人民币跨越三地开展投融资和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粤港澳跨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创新开展金融市场合作。积极推动广东企业和广东金融机构赴港上市,继续推动广东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探索广东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加强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港两地创业板市场跨境上市,争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港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探索粤港合作建设期货交易所。
加快推进人才智力合作。加强粤港澳合作办学,共建横琴国际金融大学。加快推进粤港澳金融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业务培训合作,争取在CEPA框架下实现从业人员资格互认。
2.深入推进粤台金融合作。
抓住海峡两岸签署《金融
监管合作备忘录》和《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利机遇,积极争取中央批准在我省建立海峡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以东莞、汕头市为重点地区开展粤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建立粤台金融长效交流合作机制。完善粤台金融基础服务体系,扩大人民币与新台币双向兑换试点范围,积极推动粤台人民币经常项目结算。着力解决台资企业融资难题,推动粤台具备条件的银行互设营业性分支机构,深化业务合作,完善抵押担保机制,加强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支持台资企业在内地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工具。充分利用台湾保险业优势,推动我省保险业发展。推动粤台金融中介服务、信息与人才方面的合作。
3.积极推进与东盟金融交流合作。
以加快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深化我省与东盟金融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粤西地区在与东盟金融合作的“桥头堡”作用,探索建立广东-东盟常态化的金融沟通、交流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广东-东盟区域支付结算体系,加快推进与东盟各国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鼓励成立广东东盟投资基金。支持广东金融机构延伸在东盟地区金融服务链条,加强与东盟金融机构在结算、信贷、担保、咨询等方面合作,为经贸往来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4.加快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先行试点。
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模,推动进口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积极推进资本项目人民币结算,鼓励境内机构使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和融资,探索开展人民币对外放款、对外担保试点,鼓励境外机构和个人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项目。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配套政策体系和产品服务体系。推进货物贸易收付汇管理改革,改进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管理,优化外商直接投资营商环境,争取开展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积极推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支持企业“走出去”。推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探索推进境外个人结售汇改革。
5.着力推动金融机构“引进来”和“走出去”。
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主动承接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产业转移,着力提高金融业利用外资水平。吸引跨国金融机构在粤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后台服务基地,吸引境外资本参与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引导和支持加工贸易、电子商务等行业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资金财务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聚集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境外子行(子公司)、开展跨境并购重组等方式,有序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