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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受非法利益驱使,我市部分县、市、区长江禁采管理和中小河流、水库内铁砂禁采管理出现反弹,秩序较为混乱,非法采挖铁砂活动十分猖獗,已对河道堤防、水库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巩固河道集中整治成果,确保河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提高对河道采砂管理尤其是铁砂禁采管理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着力解决河道采砂管理特别是中小河流、水库铁砂禁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本区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二、全面开展河道专项集中整治活动。从2011年11月15日起,全市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黄冈境内长江、中小河流、水库内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对黄冈市所辖水域内的船舶开展全面清查登记,对无船舶证和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两无”采砂船只,坚决制止其非法采砂行为,限期清除出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运砂船只,由交通、海事会同水利部门指定地点靠岸停靠锚固。对非法采挖铁砂的船只,要依法从重查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视作行洪障碍物,坚决清除出河道、水库工程管理范围。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长江及中小河流、水库内非法采砂,特别是河道内非法铁砂开采活动,杜绝乱采滥挖现象。建立打击非法采砂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非法采砂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吊销营运船只证件;公安部门对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从重从严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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