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 2011年第十四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咸宁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逐步增加城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投入,促进我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中办发 〔 2007 〕 21 号 )和 《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 ( 鄂发 〔 2009 〕 31 号)文件精神 ,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住房开发投资的单位均应缴纳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按住房开发建设投资额的 1%标准以内征收,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面积计费执行。
第四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由宣传文化部门主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缴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方税务部门 可按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实际征收额的 5%提取管理经费。
第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根据规划、房产部门审批和核准的住房开发销售面积征缴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房产部门根据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情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财政部门设立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专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宣传文化部门根据上年度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 征收额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商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用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