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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4日)修改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富政办发〔201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富川瑶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七届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富川瑶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用下列形式所发布的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展示牌、路牌、电子显示装置、标志牌、店名招牌、灯箱、霓虹灯、橱窗、宣传标语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彩旗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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