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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临街门店招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的要求规范设置,充分体现地方民族特色。鼓励采用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材料制作,门店招牌内容必须与营业执照字号相符。

  (三)在主要路段和区域的灯杆广告应当采取吸塑灯箱等式样新、档次高的载体,设置喷绘挂旗的须有内衬与版面外沿同尺寸的不锈钢骨架或硬质底板。

  (四)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应当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五)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格调高雅,并应当摆放在店铺门槛以内。

  (六)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信息张贴栏内。在店面发布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店内(不含玻璃窗和玻璃上)张贴或悬挂,要求书写规范、制作精美,并及时更新或清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功能,利用道路树林及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含公园景区);

  (三)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未经单位或居民同意,影响采光、通风、通透等正常功能,或产生噪音污染、光污染等妨碍正常生产或生活的;

  (五)电力、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

  (六)超过城市规划限定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超过户外广告设置专项限定高度的;

  (七)城区内设置非公益性大幅广告的;

  (八)发布的车身广告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乘坐和行车安全等不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九)含有低俗、庸俗内容和构图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户外广告设施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实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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