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现将《咸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咸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的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有股权,向国有股权(参股)公司监事会派出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资产运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是监事会管理机构,设在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按市国资委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