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原则上不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可以担任多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第十九条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