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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功能

  (七)创办村级综合服务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村级综合服务社。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等经营性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电通信、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科技信息等农村公益性服务。各级财政对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发改、财政、农业、卫生、文体和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八)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项目和经费支持。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交易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探索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创办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消费、信贷、担保、保险等专业合作组织。

  (九)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协会与政府部门信息沟通桥梁作用,积极开展信息、维权、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完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协会运行机制,拓展服务功能,反映行业诉求,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在农资、棉花、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和农副产品等传统领域,重视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有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新途径、新办法。

  四、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加快推进基层社建设。按照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推进基层社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基层社。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造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创办和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参办和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推进与农民建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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