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0〕463号 2010年8月12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受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和购销电价差额减小的影响,广西电网公司的增值税总体税负大幅降低,公司2009年实际增值税税负为2.33%,低于原定的公司所属各供电局增值税3.5%预征率(其中:北海、防城港、梧州为5.5%),导致结算环节2010年6月底期末累计多缴税款达到5.7亿元,严重挤占了公司的流动资金。为确保结算环节不出现负数,根据《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现就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广西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局(梧州供电局除外)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0.5%,梧州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5%。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709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广西电网公司北海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713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广西电网公司防城港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716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梧州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2009〕118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