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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农村公共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等相关领域延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各种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行为;农村公共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民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和搭车收费行为;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民多收费乱收费行为;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领域重点监管抵扣和搭车收费行为。严格政策界限,对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资金缺口;对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防止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民出资出劳。

  三、建立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在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前提下,继续完善农民负担监督举报、重点监控、监测、专项审计等制度;在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上,加快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化监督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增加。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的意见。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村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源头防控、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重点监控、目标考核、维权援助等长效机制。

  (二)强化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切实治理行业性涉农乱收费问题。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继续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强迫命令及违规收取引黄灌溉水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的治理。对问题较多区域,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选择部分县(市、区),设区市有关部门也要选择部分县、乡,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制定治理方案,全程督办,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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