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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意见

  7、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研究室配合,形成《审议意见》。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1、每年7月至8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区政府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政府应当于7月上旬,向常委会提交上述决算草案和各项报告文本。
  2、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前,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常委会关于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3、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办公室要将决算草案、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等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和吸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审议准备。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7)其他财政收支和审计情况。
  5、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研究室配合,形成《审议意见》。
  6、本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由财经工作委员会跟踪了解,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7、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该调整报告的一个月前,将该调整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1、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中确定的执法检查项目,拟定实施方案,提出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活动的建议,报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2、执法检查组应当坚持精干、效能,便于组织和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的原则。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有关方面的人士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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