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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六条 代表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八条 代表有权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有具体意见。
  第九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发挥代表组作为代表履职重要平台的作用。
  (一)代表组要围绕本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区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开展活动。
  (二)代表组要探索和完善代表接待选民、参与信访接待、召开选民座谈会、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有效形式,使代表更广泛地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代表联系选区和人民群众要讲究实效,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可以通过代表书面意见的形式处理。
  (三)代表组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四)加强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开展日常工作的制度建设、业务培训和经验总结,发挥好人大代表联络室在代表开展联系社区和人民群众等履职活动中的联络服务保障作用。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常委会要为代表履行职务做好保障工作。
  (一)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帮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保障代表知情知政。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等活动。适时召开区情通报会,由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向代表提供有关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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