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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三)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5.会议决策。对全区有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决策事项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形式由区长签发;专项工作由区政府专题会议论证决策,决策事项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对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有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机关办公会议决策,决策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由决策机关负责人签发。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6.先评估制度。对涉及区域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先进行风险评估,重点是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建立部门论证、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制度,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
  7.后评估制度。对涉及大量公共资源投入、大额财政性资金投入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当进行评估。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年度实事项目先行试点,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实事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等环节进行事后评估。对涉及政府民生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项跟踪调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行评估,以监督政府性资金的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此项工作由区政府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8.领导责任追究。对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未经充分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负责。
  9.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负责。
  二、认真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六)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10.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街道办事处、实行垂直领导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机构、区级法定授权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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