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府发字〔2011〕第1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要求,以“整合提升、创新发展,传承经典、打造精品”为主线,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着力打造承载上海“四个中心”重要功能的核心商务区,传承历史文脉、彰显上海国际大都市魅力的文化先行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文明有序的和谐生活区,为把黄浦全面建成以金融外滩为引领、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以经典人文为特色、以创造人民群众更美好生活为根本的现代化精品城区,奠定坚实基础,努力争当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排头兵。
第三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目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加快把黄浦建设成为上海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