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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区保密局应当依据职权,对本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浦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区府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保密局、区新闻办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行政机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 (发布协调的内容)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
  涉及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行政机关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行政机关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参加协调。
  第六条 (不同意见的处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区政府委办局之间,街道办事处之间,区政府委办局与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区府办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协调决定。发生争议的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报送有关材料或情况说明。
  (二)本区行政主体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行政主体之间就政府信息发布事宜需要协调时,本区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协调的,应按程序向区政府请示处理。
  第七条 (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八条 (协调的形式)
  行政机关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各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的能力。
  第九条 (禁止性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市政府或者区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依照国家或本市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规范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区监察局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区府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浦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予以处理。
  一、登记
  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当面递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或通过“上海黄浦”门户网站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面材料后,能够当场出具书面收件回执的,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收件回执应当配制编号,加盖本部门、街道公章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专用章。经办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发出收件回执后当天在电脑中进行登记。
  二、初审
  根据《条例》《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拟处意见。
  三、征询
  对需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以《征询意见函》的形式请相关单位提出办理意见。一般要求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予以书面反馈。
  四、咨询
  对疑难复杂或较为敏感的或难以把握的申请事项,承办部门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咨询,并可以向兄弟区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五、报批
  承办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征询咨询的实际情况,制作依申请公开案件审批表,选择使用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拟定相应的答复书,在法定时限到期前5天按规定权限报领导审批。
  六、制作
  经领导审批后,承办人员制作相应的答复书,经校对审定后,加盖本部门、街道公章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七、送达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选择相应的送达方式。申请人要求当面领取的,电话通知其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当场回收《送达回证》;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则通过双挂号方式邮寄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收后寄回《送达回证》。
  八、办结归档
  在申请处理完成后,将有关书面材料整理归档。

  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更加深入有序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建立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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