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引起市场波动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报告。各级工商机关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相关市场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工商机关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市局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省局报告,省局上报至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2)应急处理阶段,Ⅰ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报送;Ⅱ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三日一报;Ⅲ级、Ⅳ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一周一报。
(3)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市级局应将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处置情况于五日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局,Ⅳ级响应应于十日内上报省局。
3.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三)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相关突发事件报告,省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程序,针对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成立由分管局长任总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Ⅳ级响应可不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不同响应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省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由各有关处室参加的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发各市局,指导全系统做好紧急应对工作。对灾情疫情严重引起及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省局应分批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市局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2)以保障应急事件处置为重点,积极做好重点市场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消毒剂、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抗灾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大要案件,并及时向社会曝光。
(3)以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重点,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加大对市场经营活动尤其是与突发事件密切相关商品经营秩序的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密切监控市场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