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工商市规字〔2012〕5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登记管理职能,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
1.支持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改组改制为公司制法人机构的,做好登记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涉农服务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登记。依法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动产抵押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支持涉农企业以公司股权出质融资,推行股权出质当场登记,提高融资效率。支持投资人以商标专用权、农业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农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2.支持农业科技机构发展。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对于农业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积极提供登记指导和服务。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有条件的农业基层站所投资兴办农业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支持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便利条件,降低企业重组成本,促进优化产业结构。
3.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强宣传,支持、鼓励农民自愿办社参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程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与专业合作社签订短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在登记监管工作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度规范的方法和途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诚信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