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镇)向农产品加工、种养业和农业服务业拓展。大力引导农民利用当地优势自主创业,鼓励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种植和畜、禽、鱼类养殖。支持农民利用自然、人文资源,开发具有乡村特色、庭院特色的旅游、餐饮等服务业。鼓励农民兴办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体,发展股份制企业。积极支持农民围绕优势农副产品从事种养、购销、加工、储运,发展“三农”服务企业。
5.提高涉农企业登记工作质量。建立优质服务“绿色通道”,对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简化农村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有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农民凭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做好涉农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登记工作,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壮大。下放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权限,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积极开展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权限下放试点,在每个设区的市选择一个县级局的1至2个工商所,将原属县级工商局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权下放到工商所。继续开展种、养大户登记试点工作,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农户基于拓展市场的需要,愿意获得市场主体资格,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要积极为其办理登记。
6.认真落实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规定。对农村流动商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和返乡农民工创业,优先为其办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保护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加大扶持引导力度,支持涉农企业做大做强
7.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引导大企业进农村发展连锁经营。支持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支持其开展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到各地建基地、办工厂、搞联营。引导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商标广告战略开拓市场,扩大营销,加快发展。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充分发挥联结企业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进行优化组合,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