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申请单位若属企业,其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二) 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
(三) 与相关领域1名(含1名)以上院士及其团队签有合作协议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或产业化研发活动,并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
(四) 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由申请单位认真填写《山西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附后),经设站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核、评估,符合要求的经省院士专家工作委员会同意后,批准设立并统一授牌,同时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备案。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以设站单位或学科方向命名,称为山西省××××(单位名称)院士工作站或山西省××××(学科方向名称)院士工作站。
第十条 省级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实验区、以及建有省级或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工作站。
第十一条 设站主管部门应制订本部门院士站工作目标及管理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团队成员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其配备科研助手。
第十二条 设站主管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双方应当签订专门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一般为3至5年。自愿申报,常年受理,定期认定,年度考核。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予以重新认定。管理期间对取得显著成绩的院士工作站给予表彰或奖励;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院士工作站的绩效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设站单位每年年底要进行全面工作总结,经院士签字和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十五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对经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省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与10万元建站资助。院士工作站从省外引进聘任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山西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