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114号)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职工医保范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已参保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职工医保关系。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和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手续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开户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起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手续。
(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本县(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及金额,并将所需资金进行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进行转账划拨。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并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四、待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