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将第十条修改为“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持证残疾人因患大病、重病,家庭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的,由本人或其家庭向街道、镇残联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经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含)。”
6、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7、将第三十一条中的“残疾人服务的设施”修改为“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对《
徐汇区贯彻<上海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1]18号)的修改。
1、将第二条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房管部门”;“房屋维修基金”修改为“房屋维修资金”,删去“以下简称三项基金”
2、将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区房地局”修改为“区房管局”
四、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特困补助、助学补贴等帮困助残的暂行办法》(徐府发[2001]36号)的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
“一、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残无业人员实行医疗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门急诊医疗补贴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贴累计额度不超过500元(含)。
(三)大病重病住院医疗补贴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贴累计额度不超过3000元(含)。”
2、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补助标准:
每户每年补助1600元。”
3、将第三条第(一)、(二)项修改为: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在小学、中学、中专、技校、职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困难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困难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具体标准是指家庭月人均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的1.5倍的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市标准: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的残疾学生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学年给予助学补贴2500元,其中双残、多残家庭增加补贴500元。考入普通高中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学年给予助学补贴1500元,其中双残、多残家庭增加补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