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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管理办法(2011修正)

上海市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的管理,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徐汇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以下简称公共查阅室)是指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的需要,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区档案馆和区图书馆、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场所。

  第三条 (管理及监督部门)

  区档案局、区文化局、各街道(镇)负责公共查阅室的日常管理。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公共查阅室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适时予以通报。

  第四条 (网上查阅范围)

  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的电脑上上网查阅所有政府网站的相关信息。

  公共查阅室的管理人员应当为公众查询除本区政府网站以外的其他政府网站信息提供方便。

  第五条 (纸质版的指南、目录与公报使用规定)

  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查阅《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也可以免费带回阅读。各管理部门要及时补充《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保证足够的份数供公众在公共查阅室查阅或者取阅。

  《徐汇区政府信息目录》、《徐汇区人民政府公报》只供公众在公共查阅室查阅。

  第六条 (提供服务)

  各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查阅室附近设置醒目的指引标记,为公共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配置电脑、打印机、桌子、椅子并提供饮用水,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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