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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发[2010]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现结合徐汇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经常的管理行为,是与人民群众权益关系最密切的管理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本区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在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本区行政执法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加快上海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区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学习,在行政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的执法理念;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措施和职责

  (一)继续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1.继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坚持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区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街道(镇)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部署开展在岗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明确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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