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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2008―2010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考核验收。项目实行年度考核验收。年度计划完成后,由当地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初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意见》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材料。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当地农业、财政部门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报。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考核要求组织实地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协调小组。对验收得分前10位的项目实施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为加大扶持力度,市财政从2008年起3年累计安排3500万元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其中:2008年安排1000万元、2009年安排1200万元、2010年安排1300万元。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市级补助资金从市中低产田改造资金、市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资金、市农民素质培训资金、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筹措安排。
  (二)资金配套。区、县(市)财政资金与市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为:淳安县不少于0.5:1,其余区、县(市)不少于1:1。
  (三)资金使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市级补助资金按用途分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和功能区建设推进补助资金,使用比例为6∶4。
  1.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功能区内沟、渠、路等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修复,田面平整,土壤肥力的改良和检测等。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农资〔2008〕213号、杭财农〔2008〕746号、杭造地办〔2008〕6号)要求组织实施。
  2.功能区建设推进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功能区内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建设、土地流转费用补贴、技术培训、标牌制作、现场会、高产攻关和集成技术示范推广等。具体奖励办法为:
  (1)开发冬季农业,粮、经、肥、饲等冬种面积占功能区面积60%的奖励1-3万元;面积每增加10%,追加奖励0.5-1万元。
  (2)每个功能区每年应举办相关技术培训,培训率达到60-80%的奖励0.5-1万元,达到80%以上的奖励1-2万元。
  (3)功能区内主要粮食作物平均亩产比当地同类作物高10%以上或平均亩效益比当地同类作物高8%以上的,奖励1-2万元;单季晚稻平均亩产突破600公斤或恢复种植双季稻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实行“五统一”服务,服务面积达到50%的奖励2-4万元;面积每增加10%,追加奖励1-2万元;单项服务面积达到50%的奖励1-2万元,面积每增加10%,追加奖励0.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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