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区市管理权限,进一步完善共建本科高校管理体制
(六)自治区履行对高等教育事业的行政管理权。在明确共建本科高校办学责任分担的基础上,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规定,落实自治区对共建本科高校的行政管理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履行对高等学校的管理职责,重点是制定人员、经费投入及办学条件的相关标准,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对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监控,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能承担对共建本科高校的部分办学权责,主要负责把国家和自治区对高等学校及学生的普惠性政策落实到共建本科高校,相应地对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项目和经费负有监管责任。
(七)各市人民政府履行办学者的基本权责。各市要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供教育用地和经费,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达到有关标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要按照自治区编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编发〔2007〕3号)落实学校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明确人员入编办理细则,简化工作程序。加强对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重视党员教育管理。
(八)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内部管理权。共建本科高校要积极改革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校内民主决策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自治区、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内部管理权,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各市要落实学校的人事管理权,在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学校内设机构人事安排由学校自主决定,学校教师和中层以下干部由学校负责管理。
(九)完善共建本科高校领导干部的选任管理办法。在调整充实共建本科高校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学校干部时,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市委的意见建议。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和管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管理的高等学校中层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桂组通字〔2009〕140号)精神执行。
(十)完善共建本科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在创建自治区级和市级人才小高地、广西各类人才工程人选评定、职称评定、科研项目评定、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等方面,给予共建本科高校相应政策倾斜。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落实引进人才的相关配套政策。学校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考评和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