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税收执法监督保障工作例会制度,按季召开例会,通报本单位税收执法情况,对所属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重大执法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分析税收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防范、控制、化解执法风险。
第三章 内部监督
第六条 税收执法监督内部监督分为事前制约、事中监控、事后监督。
第一节 事前制约
第七条 事前制约是指对税收抽象行政行为的监控制约。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原则上由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实施。
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会签制度,凡未经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策法规部门)审核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一律不得审核,单位负责人不得签发,最大限度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况的发生。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规定及时将制定的税收规范文件上报备案。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违法,应当责令下级国税机关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上一级国税机关纠正,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九条 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每两年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意见(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规定,对本级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并发布清理结果,各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进行清理。
第十条 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78号)规定,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分析评估,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其他各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