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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监督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完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各级国税机关应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执法工作规程,实现对执法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的环节控制、过程管理,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执法岗责体系,实现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制约。
  各级国税机关应制定可操作的规范流程,科学区分、界定法定程序与内部流程,在确保符合法定程序同时,科学设置、界定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业务衔接与审批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保护税收执法人员合法权益。
  执法岗责体系的完善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牵头,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强化执法培训和风险教育制度。
  建立执法教育长效制度,强化教育培训,加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业务知识的更新学习培训,注重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执法风险意识。

第二节 事中监控

  第十三条 事中监控是指对正在实施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控,主要针对税收执法过错发生频繁、风险集中的执法环节实施过程监控,达到减少执法过错、降低执法风险的目的。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对执法行为的日常监控工作。
  日常监控应以各级国税机关自我约束为核心,按内部职能部门分工,对其所涉及的税收执法行为完善节点控制的办法和制度,实现对日常税收执法行为的过程控制。
  日常监控工作主要对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征收及缓缴、收购发票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出口退税管理环节等易造成税款流失,易发生违法行为的重大执法环节进行重点提醒、审核、监控、整改。
  对税收执法行为的日常监控,由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托相关信息系统对所管辖的税收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税收执法行为实施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责令相关人员及时纠正。
  在日常监控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情形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坚持和完善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监督,确保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税务案件必须全部移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或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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