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应当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或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发。对保留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记录。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的作用,形成税收执法监督的合力。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良性互动工作制度(试行)》(桂国税发〔2008〕11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本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构建本级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税收执法事项集体审议制度。
严格遵守行政审批权限和程序,对自由裁量权较大的税收执法事项,决策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加强内部权力制约。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审议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操作办法。
第十八条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对重大税务案件处罚应纳入集体审议范围,减少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减少寻租行为的发生,增强税收执法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十九条 依托信息化技术,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充分发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税收管理员信息系统、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等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作用,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过错。
各级国税机关要确保有关税收执法信息录入相关系统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凡属应通过上述计算机系统软件完成的税收执法行为,不得机外手工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重要税收执法信息通报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每半年应对重大涉税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和税收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季通报一次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反映的执法过错情况。
行政复议案件通报制度、税收执法检查通报制度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执法过错通报制度由税收政策法规部门负责。重大涉税大要案通报由稽查部门负责。
第三节 事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