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事后监督是指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及时监督纠正。
第二十二条 建立执法风险预警机制。
执法风险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种类型。发现一般性和个别的执法过错苗头时实施的预警为黄色预警;发现可能比较严重或者涉及面较广的执法过错苗头时实施的预警为橙色预警;发现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需要采取紧急补救措施或在今后防范制止的预警为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由各级国税机关针对所预警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橙色预警由上级国税机关相应的职能部门督促整改;红色预警由上一级国税机关针对所预警的内容组织开展专项税收执法检查进行专项整治。
第二十三条 强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进一步推进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开展的专项税收执法检查,针对重点环节、案件高发环节,创新执法检查方式,通过解剖式执法检查,查找执法和管理的漏洞或薄弱环节,彻底整改,进一步完善制度和管理,防止重大税收执法问题的反复发生。
第二十四条 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自我纠错功能,化解执法风险。
复议机构在审查复议案件时发现的重大执法风险应当及时向复议机关报告。复议机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下级国税机关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复议机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评议和复查工作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每年应对本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下级执法单位上年已审批、处理、处罚完结的执法行为按10%比例进行评议或复查。稽查案件的复查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若干规定》(桂国税函〔2008〕697号)规定执行对本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下级执法单位已结税务行政案件进行评议或复查,稽查案件由稽查部门组织,其他案件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第二十六条 完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税收执法监督保障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评范围,明确税收执法监督保障的责任部门和监督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税收执法监督保障工作的落实。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国税发〔2005〕42号)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规定,对各单位和个人执法情况进行考评,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应视其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税收工作的程度进行责任追究,强化责任意识,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减少执法过错,降低执法风险。